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种子管理局主要职责
时间:2015-05-02 文章来源:农业农村部 文章作者:种子管理局 【 字体:  】 打印本页

  (一)拟订种子产业发展战略、规划,提出相关政策建议,并组织实施。

  (二)起草有关种子方面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标准,并监督执行。

  (三)指导种子管理体系建设,承担种子生产经营及质量监督管理工作。

  (四)组织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管理,承担农作物种子(种苗)、种质资源进出口的审批工作。

  (五)组织农作物品种管理,拟订农作物品种审定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办法、标准,承担农作物品种审定、登记和农业植物新品种授权、复审工作,组织、指导品种退出工作。

  (六)审查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,提出外商投资种子企业的审查意见。

  (七)开展种子质量监督抽查、种子检验员和种子检验机构考核管理。

  (八)收集、分析种子产业信息,指导种子市场调控,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和调拨。

  (九)承担农作物种子南繁管理工作。

  (十)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。